第十二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50人。

村民委员会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30人,村寨建立的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20人。

消防队员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充实。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