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在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一)组织村民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消防知识进行学习宣传,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村寨消防安全公约和消防应急预案;

(三)贯彻实施村寨消防规划;

(四)建立志愿消防队;

(五)对村寨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六)组织村民扑救火灾。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