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二)建立执勤战备秩序;

(三)扑救火灾;

(四)参加防火安全检查;

(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消防器材;

(六)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户用电线路安全进行检查;

(七)引导村寨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炮竹。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