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村寨消防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灭火演练;

(五)重大节日期间、火灾多发期,组织专项检查和抽查;

(六)鼓励村民参加人身、财产保险。

地方法规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