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依法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