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工业遗产保护意识。

鼓励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工业遗产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