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业遗产普查工作。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