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工作,并负责对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资)、科技、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人防、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