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