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应当把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