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二)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工业遗产的;(四)擅自修缮、改造工业遗产,不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的。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