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日常维护管理等保护责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