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的;

(二)在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工业遗产的;

(四)擅自修缮、改造工业遗产,不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