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