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不可移动的工业遗产转让、抵押的,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