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可移动的工业遗产,应当尽量在其原有环境中保存;价值较高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可以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提倡企业、行业组织建立与本企业、行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捐赠能反映本市工业发展进程的产品。博物馆对捐赠的产品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收藏、陈列展示。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