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二)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等;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或者排放污水;

(四)违规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深翻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有损于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