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对危害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安全、破坏工业遗产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必要的措施。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