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修缮、改造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并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修缮、改造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修缮、改造档案。

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