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工业遗产的修缮、改造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并提前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修缮、改造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保护责任人应当建立修缮、改造档案。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