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责任人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