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确定公布后一年内,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时设立标识、界桩等保护设施。标识应当载明工业遗产保护单位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