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章 普查与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工业遗存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工业遗产或者提出相关保护建议。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