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