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