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相关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并责令退还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