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相关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并责令退还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