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