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估制度,定期对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