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依法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