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依法设立保护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