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