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中小学校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入校园、社区等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普及和传授技艺活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