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计划,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入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学习、研修。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