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数字化保护工作,运用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方式,对其核心技艺进行全面记录,建立数据库。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