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研究机构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设立传承班,开展联合办学,培养传承人。鼓励有条件的院校采取减免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等措施,资助学生学习传统技艺。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