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重点扶持和培养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和传承、传播场所,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实物以及技艺流程,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