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记忆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项目名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资料库。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