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传承、传播场所,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