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传承、传播场所,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