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向社会公布,颁发传承人证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