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采石场修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及设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废石场的永久性坡面的边坡、断面,进行稳定化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四)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标准。

采石场修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