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采石场修复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采石场修复模式。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修复或者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的采石场,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修复工程实施主体。地方法规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