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