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由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辅助性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
(四)政府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认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