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全省统一凭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劳动者凭登记凭证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制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