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办理登记手续。
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办理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