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创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公共创业服务;

(三)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

(四)职业供求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信息发布;

(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七)其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