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接受本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