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为残疾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接受本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