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按照规定设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就业创业服务计划,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就业创业促进相关事务。

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从事就业援助、就业失业登记、人力资源调查统计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