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创业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支持工业、农业、科技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并根据入住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对在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的创业者,按照规定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