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或者支持工业、农业、科技等各类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具有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融资服务等功能的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并根据入住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等,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对在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内的创业者,按照规定减免一定期限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