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三)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四)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五)其他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