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就业协调发展战略,促进不同地区的就业水平、公共就业服务能力等方面均衡发展。

支持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制定和实施更加优惠的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和稳定就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