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促进第十八条有效有扶贫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促进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制定并实施就业扶贫政策,促进贫困地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或者转移输出就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